审计处议事规则

发布日期:2023-04-25浏览次数:2

第一条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为保证审计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民主、规范、科学,特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
第二条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审计处内部管理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并形成建议或决策意见。

第三条处务会“三重一大”主要议事范围
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;

(二)落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的措施;

(三)审计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部署、工作总结等;

(四)审计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;

(五)审计处内部机构的设置、调整及人员编制的意见和建议;

(六)审计处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;

(七)审计处年度财务预算申报、预算执行和年度财务决算;

(八)审计处各类经费,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(含)以上的资金款项;

(九)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;

(十)审计处岗位聘任、考核;

(十一)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
第四条议事形式

会议由审计处处长主持,科级以上人员参加。特殊情况可由审计处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。凡涉及“三重一大”内容,应根据具体情况,经过全面调研、征求意见、会议讨论等方式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由审计处处务会作出决策。对重大问题事项报校领导批准。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,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。

第五条议事规定

(一)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,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,由处长决定,可随时召开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,讨论重大问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必须会前向处长请假;

(二)处务会议事,一题一议,提出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,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由处长归纳集中形成决定或决议;

(三)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,要暂缓决定,待以后商讨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;

(四)处务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,与会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,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,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处长。

第六条组织与实施

(一)凡决定的事项应抓紧实施,并列入审计处审计工作台账,明确责任人和协作人员;

(二)凡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,应及时提出复议;

(三)在落实决定的事项中,应虚心听取各方意见,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。

第七条议事纪律

(一)对会议作出的决定,必须坚决执行,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。

(二)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向外泄露。

(三)审计处处领导要自觉接受本单位人员的监督。

第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审计处处务会议研究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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